被告人陈某、陈某某均为固始县新华书店员工,二人是亲兄弟。2005年,新华书店领导层对单位人事做出调整,二被告人均不再担任图书发行员。此事引起兄弟俩极度不满,以为“吃了大亏”,常因而闷闷不乐。
3月2日上午10时许,被告人陈某、陈某某进入新华书店司理任某的办公室,向任某索要不担任图书发行员形成的“经济损失”16万元。被告人陈某将办公室的门关上并锁住,将沙发推至门后将门堵住。二被告人在室内谩骂任某,要挟如不给钱即刀砍任某。其间,被告人陈某某当着任某的面打电话给其同学孙某,让其买两把刀送至书店。任某被逼在与书店其他领导商议后,让单位管帐开具一张16万元的现金支票交给二被告人。二被告人拿到支票后,因忧虑“不合法”,遂于当日下午3时许从市场上购买一把刀放在自驾的小货车上,再次来到书店,要求任某在他俩手写及打印的各一张纸上签字。两张纸内容分别为:“2004年至2008年新华书店租花、买花欠款12万元”和“新华书店领导班子经研讨给陈某、陈某某经济补偿”。任某被逼签字。随后,任某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次日上午,二被告人用任某交给的现金支票将16万元从银行取出并平分。同日,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拘留。案发后,二被告人将16万元如数退还给新华书店。
法院审理以为,被告人陈某、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,采纳钳制手法强索公共资产,数额巨大,二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,且属共同犯罪,鉴于该案系发生在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,且二被告人悉数退赔赃物,可酌情从轻处分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。(记者 陈建章 通讯员 吕志豪 吴国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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